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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、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,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》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,在原单位任职、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,不得在新任职、受雇单位扣除。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,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

恒丰泰石董事总经理韩玮在接受《国际金融报》记者采访时表示:“未来随着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、上市衍生品种的进一步丰富、挂牌股票债券以及其它交易品种数量的大幅提升,我国证券行业的衍生品、做市商、主经纪商等业务都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。”责任编辑:陈悠然 SF1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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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后,受保险监管策略影响,银保业务主销的趸交和短期产品大幅萎缩,招行代理保险规模和收入下滑。2017年,招行代理保险保费850亿,同比下降44%;代理保费收入50.81亿元,同比略降。2018年,招行代理保险保费704.53亿元,同比下降17.18%;代理保险收入47.46亿元,同比下降6.59%。

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按下列规定办理:(一)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,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。(二)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《扣除信息表》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,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,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。《扣除信息表》应当一式两份,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(章)后分别留存备查。

13、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,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?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)第十六条: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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